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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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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5月15日,王某和刘某购买金寨县某砖厂后,便组织生产并销售实心粘土砖。2011年4月1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以“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及农用地建粘土砖厂”为由向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8日,王某、刘某与聂某、张某等签订《砖厂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四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生产经营所需办理一切证件及费用和国家政策性收费,全部由王某和刘某负责;王某和刘某保证聂某和张家某等正常经营四年,如国家政策性扒窑,承包方经营不到三年,其所有投资固定资产及用工费用和各项开支费用全部由发包方按折旧承担。后聂某和张某等依约给付承包费4万元,又陆续支付砖厂之前所欠农民工资及土地租赁费计37290元。2013年11月8日,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向砖厂送达《限期复垦通知书》,责令“十日内自行停止生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并恢复土地原状”。双方因协商未果而成讼。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发包方退还承包费和垫付款,同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当今砖厂多为无证经营,原告知晓并在合同中预见到“政策性扒窑”的后果。本合同只是违反了法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当然无效;若为无效合同,即无需赔偿损失。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实心粘土砖为国家所明令禁止,案涉合同的目的在于生产实心粘土砖,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应确认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当然无效。对造成该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2011年4月1日金寨县国土局向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事实,过错程度大于原告。原告诉请退还已付承包费和垫付的原欠款予以支持;所投入的机械设备由其自行处理;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金寨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一、双方所签订的《砖厂经营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承包费4万元、垫付款3729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