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惨重后果,最终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其位于霍邱县宋店街道的家门口,但是由于忙着生意一时疏忽大意,胡某某既未关闭发动机也未拉手刹就离开车辆往屋内搬东西,此时三轮车正好停在一个斜坡上,车子慢慢开始滑动,速度也越来越快,一下子冲入院内,将正在院内吃饭的被害人汪某撞伤,被告人等紧急将汪某送医院抢救,但是最终回天乏术,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农用货车在未关闭发动机且未拉刹车情况下,擅自离去导致三轮车下滑,致一人被撞伤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杨传武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