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李某从他人处购置土枪一支,后又购置钢珠、火药用于打野鸡等,该枪在使用后一直留置于家中。2013年10月7日,因群众举报,当地派出所在李某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非法持有枪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裕安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晁研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