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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明知承包人不具资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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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明知承包人没有房屋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其承建的商品房违法分包出去。农民工陈某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楼上摔落受伤,陈某某将雇主和发包商一并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寿县新桥半岛工程后,将15号楼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申某某、王某某施工。2013年8月25日24时许,受雇于申某某、王某某的农民工陈某某在该楼第五层施工时,从室内预留的洞口处摔落受伤。陈某某共花去医药费5330.97元。经鉴定,陈某某属十级伤残。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引起的赔偿纠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和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和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陈某某直接受申某某、王某某雇佣为其从事施工,故申某某、王某某作为雇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知申某某、王某某没有相应资质,却将工程分包给申某某、王某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核定,法院判决申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192.77元;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李群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