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部分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轧死行人不负责任,继而驾车“溜走”。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的被告人撞死人后驾车逃逸,获刑三年。
2014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广高速(安徽段)行驶至下行线575KM+200M处时,与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一名无名氏行人碰撞,致该行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朱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六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将一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