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家住舒城县的王某却总想着不劳而获,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多次盗窃,与一般盗窃不同的是,被告人王某只偷苹果手机,因为苹果手机方便携带,相对来说价值更高。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
2013年9月一天晚上,王某在位于合肥市北一环路金三角加油站附近的租住房内,趁室友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黑色“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后以约16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这次事件后,王某发现苹果手机不仅易于偷窃,并且方便转手获取利益,自此便一发不可收拾。 2013年10月初一天晚上,王某在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某网吧内,趁叶某熟睡之机,窃取其衣服口袋内黑色“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后以约21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2013年11月5日凌晨,王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网吧内,趁吴某不备,窃取其衣服口袋内白色“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部,后以5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2013年11月20日晚,王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网吧内,向任某谎称借用其黑色“苹果牌”iphone4手机拨打电话,后趁任锐不备离开,将任某的手机据为己有,后以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抵押给束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者:薛明玉 赵婷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