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因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2年2月,张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由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多次未按规定报到被给予警告一次;2014年5月31日,张某在宾馆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6日,张某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裕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对张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张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方旭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