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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宴后驾车身亡 责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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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中学教师吕某应邀到饭店喝喜酒,席间少量饮酒提前离席,后驾车发生事故车毁人亡。其母时某某和女儿吕某某认为与吕某同桌的时某等九人明知吕某不能喝酒仍劝酒,对吕某醉酒仍骑车不加以阻拦制止,致吕某车毁人亡的后果负有责任,遂将九人告到法院。
2012年1月10日晚,时光某在某饭店请喝喜酒,时某某之子吕某应邀赴宴。席间吕某与时某、时某柱等9人同桌饮酒,由吕某斟酒。吕某少量饮酒后因事于当晚19时许离开。当晚21时10分许,吕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到寿县X006线25KM+600M处路段时撞倒路西边的树(该路段距离时光某请客的饭店约5公里,并不是吕某回家的必经之路),造成吕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九被告在与吕某饮酒中具有强迫劝酒行为。吕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其死亡与被告共同就餐饮酒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李群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