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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添酒精致顾客重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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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4日11时许,刘某等十几人在叶集某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刘某等人要求服务员胡某给酒精炉添加酒精,胡某到包间内见酒精炉内没有明火,拿起放在地上装酒精的饮料瓶,将酒精倒入酒精炉内,这时一团火焰喷到刘某身上,刘某的衣服燃着,胡某扔掉装酒精的瓶子往屋外跑,房间里的其他人也跑出去,刘某脱掉已燃烧的衣服,跑出房间后火才熄灭。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头面部、躯干、肢体多发性损伤符合烧烫伤特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胡某在饭店工作中,疏忽大意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鉴于胡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