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只有在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亲戚关系,两人曾合伙经营“某某大药房”。2007年9月1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一份“某某大药房资产分割协议”,就该大药房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分割。2009年7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某某大药房补充协议”,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2013年5月21日王某诉至该院,以签订协议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某某大药房资产分割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多得的财产54637.52元及利息。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意向合伙开设药房之初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未就出资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按照相同数额出资,现其主张双方出资不同按照同等比例分割财产属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王某声称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两份协议,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其认为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也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至起诉时该撤销权已经消灭。综上,王某申请撤销“某某大药房资产分割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一年的除斥期间,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的功能之一就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权,并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尽早的确定下来。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的收集难度也会加大。故在撤销民事行为的纠纷中,当事人务必树立保全证据和及时行权的意识,切勿“躺着权利睡大觉”,错失主张权利的良机。
(作者:蔡金贺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