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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支款”非“借款” 公司诉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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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公司业务经理因公务之需向公司暂支钱款用以花费,后因故未及时与公司结账,却被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此案,认定“暂支款”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遂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李某系某砂石建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任公司业务经理,主管生产经营。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某先后填写公司制式《暂支单》8份,共支取钱款计3.8万元。8份暂支单中有6份分别载明暂支事由为“购油”、“付利息”、“买料”等,其它2份未注明暂支事由。2014年9月11日,公司起诉李某偿还上述8笔借款3.8万元。李某辩称,其为公司业务经理,所支款项均用于支付公司对外借款利息、购买材料或公关招待等,而非个人借款;请求驳回公司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证据是8份公司制式《暂支单》。暂支单在财务管理中,一般属于单位内部人员支取钱款用于公务支出的凭证,之后再由支款人提供相应票据予以报销,属于单位内部管理的事项,而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借款。从8张暂支单所记载的时间、金额、次数及部分暂支单所载暂支事由等内容,结合被告所任公司职务及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借款情况分析,该暂支款反映不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借款”。原告主张该暂支款为借款,证据不足。金寨法院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