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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采砂 破坏环境资源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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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占用耕地采砂,破坏环境资源,当受法律制裁!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耕地采砂案,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和叶某、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舒城县一乡镇境内合伙经营砂场,并与当地部分村民达成非法买卖协议,占用集体耕地进行采砂活动。2012年初,该砂场更换合伙人,由被告人杨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继续在此处进行采砂活动,直至当年10月12日被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2013年3月15日,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鉴定,杨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进行采砂,造成耕地严重毁坏面积为15.88亩。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舒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挖沙,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梅 赵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