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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变机动车 发生事故经销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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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法院判令驾驶人及电动车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
张某在六安某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公司出具了三包单及说明手册,均注明其为电动车,但张某的雇员驾驶该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受伤,造成损失近4万元,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车为机动车。该案经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出售给张某的三轮车注明的是电动三轮车,但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出售的产品与产品标准与实际标准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向张某告知了产品标准不一的情况,故销售商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0%的责任;张某的雇员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提供的车辆系依据一定的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无质量缺陷;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也只是对车辆属性进行了鉴定,并不表示该车就一定存在质量缺陷。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在购买车辆后,应当进行车辆登记,如果登记为非机动车,公司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登记为机动车,那么张某要不选择退货,要不就应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完全可以通过购买交强险的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张某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才导致损失的扩大。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 销售商出售给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机动车,与其标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为此,在交通事故中张某因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性质而承担了赔偿责任。除其自身责任应承担的损失外,其余损失应由销售商承担。而对于非机动车的登记,属行政处理范围,与该案无关联性。当事人就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白静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