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引发事故后,理应积极赔偿,但长丰县一驾驶员韩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败诉后拒赔,直到法院告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慌忙付款。
杨某某于2012年8月6日16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寿县寿春镇定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注意观察,撞上韩某停放在路边的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致其受伤。该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仅付杨某某医疗等费用5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某8万余元,韩某赔付杨某某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韩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韩某户籍地虽在长丰,但长期不在家,常年在合肥市区从事厨师工作,具体地址无法查清。执行法官查出被执行人韩某在合肥市一家银行有存款近4万元,于第二日一早赶到合肥划款。然而,韩某竟在一夜之间将账户上的存款取走一部分,导致案件执行未能到位。为了有效地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决定将被执行人韩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话告知韩某。被执行人韩某接到电话了解了被列入黑名单所带来的后果,表示积极配合,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缴纳剩余赔偿款。至此,案件全部执结。
(作者:杨杰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