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即使父母已经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2014年11月10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小俊与被告黄某系父子关系,黄某和原告母亲陈某于2010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陈某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俊18周岁。按照协议,黄某给付二个季度的抚养费3000元后,双方为抚养费支付及领取方式以及在探望孩子等事务上意见不一,发生争执。小俊作为一名初中生,生活及接受教育需要一定的费用开支,只靠母亲的微薄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多次催要,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万般无奈之下,小俊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陈某与黄某协议离婚之后,在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给付方面自愿达成协议,即婚生子小俊由其母亲陈某带领抚养,父亲黄某每年支付6000元抚养费,至小俊18周岁时止,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业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小俊要求被告黄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理由正当,遂判决被告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作者:钟华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