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寿县某服饰公司与他人勾结,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交易方,至案发累计虚开货款总额9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税额74345.13元。近日,寿县法院对该公司、相关企业及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1年12月,为控制公司产值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寿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吴某商量,由吴某找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入账。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吴某先后找到赵某、岳某某和王某某,并通过王某某找到被告单位六安某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货款金额909054.86元,税额74345.13元,其中王某乙以其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金额98290.60元,税额16709.40元。为此,张某某付给吴某、赵某、王某乙、王某某共计4万元的开票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苏州服饰有限公司入账并通过税务部门抵扣了销项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以及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经过审理,法院对被告单位寿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六安某印务有限公司分别判处10万元和2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赵某、岳某某、王某某、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作者:李群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