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法院通过多次上门协调,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该案的调解既维护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改变文书制作惯例,进一步规范仲裁裁决书的制作,真正体现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陈某于1981年进入六安市某县城关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从事环卫清理工作,环卫所后更名为环卫处。随后,环卫处纳入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陈某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环卫处垃圾中转站从事机器设备操作工作。陈某虽然工作几十年,但其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保,县城管局也一直未能为其解决社保问题。陈某为解决其退休后的生活问题,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县城管局从1996年1月起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
县城管局不服裁决,认为保险费应当由三个单位分段承担,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而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名,于是向市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环卫处还有30余名类似陈某这种情况的工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比较大,涉及人员比较多。为了让劳动者能够顺利办理社会保险,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实地与县城管局和陈某沟通协调,并向社保局了解办理社保相关情况。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由城管局从2001年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其中2001年到2004年费用由陈某负担。
另外,该县城管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也引起了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注。县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由以往的最后署名盖章更改为签名盖章,使得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加符合规定,促进仲裁委工作更加规范。
(作者:童竹平 朱宝涛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