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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印视为签名 共同还款诉请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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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儿子出具借条借款,父亲在儿子代书的自己姓名上按手印,法院依法认定该二人为共同借款人,判决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子关系。2013年,被告张某因购买农机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张某之父张某某一并到场。王某交付现金时,张某书写借条并签名,张某某以不会写字为由让其子张某代为签名,其在自己的姓名上按手印。后,王某索还借款无果,诉至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张某某认为该借款系张某所借,自己未签名,不是借款人,故该借款只应由张某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虽未签名,但其捺印的行为是对该借款的认可,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故判决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

(作者:沈厚保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