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被告王晓某的父母王某和李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陆续购买原告刘某经营的建材。装修完成后,刘某找到王晓某父母要求清结货款,经结算计欠40339元,被告父母仅支付了16000元,余款未付。后原告于2010年底起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被告王晓某的父母因病相继逝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王晓某的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原告刘某遂起诉要求被告在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欠款25721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晓某的父母因房屋装修欠原告材料款40325元、已付16000元、尚欠243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和李某虽已逝世,但留有遗产房屋一套,因被告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欠款的义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王晓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刘某货款25721元。
(作者:魏敏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