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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私驾肇事 单位无大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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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单位驾驶员利用周末擅驾公车外出办私事时,与摩托车骑行人相撞,造成对方死亡。死者亲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员及其单位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为驾驶员私驾肇事责任自负,车辆所有单位无大错应免责,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余额26万元由肇事驾驶员赔偿40%。
2014年6月15日6时,某单位驾驶员余某擅自驾公车送妻子回娘家。8时许单位发现车库无车时即与余某联系,并令其速还车入库。10时25分,余某驾车返回时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后因肇事车辆所有单位不愿担责而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所有单位已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清查车辆归库,已为防止风险发生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驾驶员在周末擅自使用公车送家属回娘家,不是职务行为;单位非因自己的意志丧失了对车辆控制权,在发现驾驶员违规用车时,及时令其还车入库。故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员工擅自用车所致,单位无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担责。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