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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遇险 如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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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刘某经单位组织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海南双飞五日之旅。旅行次日,在观看行程中安排的红艺人表演时,由于音响声音较大,红艺人表演精彩刺激,刘某过于兴奋激动,突然昏迷,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该旅行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其责任内赔偿死者亲属10万元。
旅行社随后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称,红艺人表演,这种雅俗共赏的表演不会对正常人造成危险,刘某在观看中死亡并非旅行社过失所致,也并非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本起死亡事件只是一个意外。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补偿死者亲属10万元属于自愿行为,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对此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受害人亲属10万元,并未超过保险限额,该笔赔偿合理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对旅行社先行垫付的10万元予以赔付。

(作者:祁春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