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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游玩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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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的女儿在水门塘边玩耍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溺水身亡。原告诉请水门塘管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014年6月7日下午3时许,洪某与袁某的女儿洪小某(初二学生),与同学几人到霍邱县水门塘游玩,在水门塘南岸中水回用进水口处水边玩水时,洪小某的拖鞋不慎掉入水中,其在捞鞋时滑入深水区溺亡。事发地当时立有一块警示标牌上书“水急坡滑严禁靠辶”。事发后,水门塘管理所补齐标牌为“水急坡滑 严禁靠近”。另查明,水门塘四周立有数十块警示标牌,提醒预防溺水、禁止游泳、严禁行走下水等。
法院审理认为,赔偿责任来自法定或者约定,事发水库大坝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对于外来游玩人员,无法律规定水库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水库因水面大、水深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然人在水库周围活动时应加强自我防范。水库周围及事发地点均设有警示标志,虽然事发地的警示标牌“近”字中的“斤”脱落,但是洪小某是初二学生,对警示标牌应当可以阅读并理解;洪小某在水边玩耍,应当对其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但由于疏忽大意酿成不幸溺亡后果,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管理所对洪小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无违法行为,对洪小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