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规范交易意识逐渐增强,书面合同不仅能准确记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是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当然,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口头约定、协议等,但在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方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市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纠纷案件即是如此。
2011年2月24日,张某依法注册成立从事渔业养殖业务的公司,并与当地水产局签订《关于利用某水库水面进行网箱养鱼问题的协议》。同年4月,韩某利用养殖公司承包的水库某段水面进行网箱养鱼,双方约定韩某按每只网箱150元每年上交水面使用、管理费给养殖公司。韩某于2011年4月下了102个网箱,至2012年4月韩某陆续投放达到200只。不料当年5月份发现网箱被人从水中盗割,网箱破坏62只,鱼苗流失,损失70余万元。案件虽经公安机关侦查,但一直没有破案。当养殖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承包费时,韩某拒不支付导致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韩某称其常年从事水库渔业养殖,2011年是张某到其家乡劝说其来到水库从事网箱养鱼并为养殖公司做技术指导,且承诺在养殖公司承包的水库中的一段水面给其使用。案发后韩某无心继续经营,在张某承诺免收2011年到2016年1月1日的水面使用、管理费,并给予6万元的补偿的情况下勉强留下来。张某作为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口头承诺免受承包费,养殖公司起诉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着重对张某的承诺进行审查,但张某对此不予认可,韩某亦无证据证实,故作出韩某给付承包费的判决。
二审中,韩某上诉仍然坚持张某曾经作出免收承包费的承诺,并多次向当地水产局上访。市法院承办法官在理清思路后认为,要想有效解决本案纠纷,彻底化解韩某的上访因素,务必要从韩某的思想上做工作。承办人主动联系韩某,向其释明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详述法院对言辞证据的认定规则。考虑到韩某的损失及其与养殖公司的关系,法官也与公司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希望其能从合作者的角度来考量韩某的境遇。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契合点,握手言和,韩某上访的不稳定因素也得打了彻底的排除。
法官建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公民维权,证据先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均应牢固树立证据保全的意识,只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才能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作者:蔡金贺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