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被”结婚诉请得支持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份,32岁的女青年蒙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时,被告知其在十几年前已办理过婚姻登记,经过交涉,蒙某某这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被别人冒用。蒙某某以审查不严违规发证,将婚姻登记机关和第三人谭某某、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寿县法院判决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2002年10月23日,谭某某、周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蒙某某”和周某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但未提交“蒙某某”和周某某的身份证等其他材料,谭某某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署上了“蒙某某”的名字。婚姻登记机关以此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2014年4月,蒙某某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却被告知其已经结婚。经过查证,蒙某某才得知是谭某某冒用自己的身份与周某某登记结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婚姻登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由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谭某某和周某某在申请婚姻登记时,谭某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虚假的户口证明,并且双方均未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向谭某某和周某某颁发结婚证,其程序严重违法,登记内容不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群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