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伙同廖某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债务人许某某控制,并对其进行殴打。四天后,许某某趁廖某带其外出吃饭之机逃脱。近日,汪某、廖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2014年5月14日下午,汪某伙同廖某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许某某从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带出让其筹钱还债。因许某某未筹得钱款,汪某驾车将其带至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鼓楼北街路段,汪某、廖某先后持棒球棒对其进行殴打,逼其再筹钱款。许某某仍然未能筹得钱款,二人遂将其带至舒城县城关镇帅旺五洲大酒店房间内,对其进行看管,直至5月17日17时许,许某某趁廖某带其外出吃饭之机寻机逃脱。许某某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在汪某住处将二人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伙同廖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二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