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靠山吃山,舒城县南港镇某村村民陈某本想通过在山上架设电线捕猎野生动物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却没料到自己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2年夏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擅自在自家房屋西侧山上架设电线使用电捕猎器捕猎野生动物。201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使用电捕猎器时,导致途径两村交界处的电线引发火灾,失火面积0.15公顷。次日,被告人陈某与邻居将架设的捕猎设施予以拆除。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
(作者:方玲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