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徐某为泄愤报复,毒死牲畜,造成他人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徐某因在寿县某村一河埂开荒处种植的麦苗多次被他人饲养的羊吃,遂起报复之心,购买了农药混合在米糠中,在该麦苗地中多处投放,导致陈某饲养的羊被毒死11头,致陈某损失。
精心种植的麦苗被牲畜吃掉,的确惋惜、可气,但徐某却因此毒害牲畜实属不该。当遇到此类事情的时候可以找寻其他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因一时之气害人害己。
(作者:杨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