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舒城的董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阻碍道路施工, 不听现场民警的劝阻。交警部门接警后,对其进行检测,认定其系醉酒状态。近日,董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6月8日午后,董某因其提出的土地赔偿等问题没有解决,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在舒城县县道052线南港镇某路段阻挠道路施工。赶赴现场处理的民警发现董某饮酒,遂劝阻董某不要驾驶机动车辆,但其仍继续驾驶该车阻挠道路施工并在道路上行驶。下午5时许,舒城县交警部门接警后,依法对董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是135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备检,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