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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爆胎伤人 亦属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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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修路民工,被过路汽车爆胎溅起砂子击伤双眼,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保险公司认为是意外伤害,不是交通事故,拒绝适用交强险理赔。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2013年12月27日上午,孙某在金寨双(河)铁(冲)公路工地施工时,被路过此处的皮某驾驶的车辆爆胎溅出的砂子击伤双眼,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6485.25元。经司法鉴定,孙某“左眼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2014年1月1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责任。皮某车辆在人保贵阳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构成要件为:车辆、道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车辆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过错或者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爆胎致伤人眼,而爆胎系车辆使用人或所有人疏于维护、保养或未及时更换轮胎的过错所致,故该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特征,虽然交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认可是交通事故,皮某应对该事故负全责,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遂判决: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329.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