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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尚在求学 诉请抚养费部分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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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已满19周岁的高中生蔡某某将其父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支付自己高中阶段的抚养费。霍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部分支持了原告蔡某某的诉请。
2014年7月15日,被告蔡某与案外人刘某(原告蔡某某之母)协议离婚,因蔡某某已年满18周岁,故双方未对蔡某某的抚养进行书面约定,同时,蔡某某本人也未要求。9月1日,尚在高中阶段学习的蔡某某需要交纳教育费、生活费,蔡某、刘某均未支付。10月14日,蔡某某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要求蔡某支付其抚养费7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及应支付多少分歧较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原告蔡某某虽年满18周岁,但其仍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结合原告蔡某某的生活实际及被告蔡某的负担能力,依法判决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某学杂费2600元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300元。

(作者:沈厚保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