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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消协人员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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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23日至3月6日期间,陆某某等人冒充广州市消费者协会及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所工作人员,以网购的“美容保健品”如效果不好可以办理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然后以退款需办理个人税票、会员卡、客户档案等为由,让周某某先后18次共汇款410764元至黎某和吴某某的银行卡上。汇款到账后,被告人韦某某按陆某某的指令持收款的银行卡在ATM机取款后,再存入陆某某指定的账号上。
2014年2月18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等人冒充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广州华南生物健康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以购买的“保健品”如效果不好可以帮助其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然后以退款需办理贵宾卡、保险单编码错误、交纳保证金等为由,让吴某某先后12次共汇款169554元至王某账户上。汇款到账后,陆某某指令被告人韦某某持收款的银行卡在ATM机取款后,再存入到其指定的账户上。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涉案被骗取的款额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告人陆某某的近亲属另行代为补偿周某某150000元;补偿吴某某30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霍邱法院和市法院一、二审均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韦某某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自愿认罪,其涉案骗取的款额已由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的近亲属又另行代为补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款额,依法应予追缴。法院最终判决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韦某某违法所得的款额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作者:张笑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