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舒城县山七镇的张某,多次盗窃附近村民堆放在走廊上的玉米、稻谷等粮食,并将赃物变卖,供自己挥霍。张某本以为此类小偷小摸行为仅会被治安处罚,没想到近日被判处刑罚。
2014年8月底至9月上旬,张某先后三次趁着夜色窜至舒城县山七镇龙山村祖某的住处,将祖某堆放在走廊上的玉米偷走10余袋;在此期间,张某还先后五次,以同样的手法偷走本镇杨岭村、庞畈村等村民的稻谷4袋、玉米5袋。不久,张某将偷来的约1000斤玉米和约400斤稻谷变卖,获得赃款2000余元,并将其挥霍一空。
2014年9月17日夜间,张某再次行窃时,被村民发觉,张某逃逸,但是其作案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被丢弃在现场。村民报案,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并在张某住处将其抓获。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案发后,张某的母亲代张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舒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综合全案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使是小偷小摸也构成犯罪,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方献 柱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