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涉农资金21500元据为己有。近日,舒城县法院对这一起贪污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至2008年,叶某所在的村三位村民死亡后,该村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致三户村民的涉农补贴资金、五保供养金未停发,且三户村民的涉农补贴存折均由叶某保管。2008年,叶某私自为三户村民的涉农补贴存折办理了金农卡并由其保管。2012年5月,乡政府对涉农资金进行检查清理,叶某将三户村民的涉农补贴存折上缴至乡财政所,但私自截留了金农卡。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叶某先后从三张金农卡中支取种植补贴、五保供养金共计人民币11500元,据为己有。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叶某以村民王某名义办理申报危房改造资金的相关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0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以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叶某在乡村基层组织核查未发现存折被支取现金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