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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害己 修路未设警示标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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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0月5日22时10分,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六安市解放路行驶至某浴场门口,撞上道路中间人行横道行人驻留岛,车辆受损,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裕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因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道路中间人行横道行人驻留岛受伤后死亡,其自身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道路建设公司在道路中间人行横道设置行人驻留岛,未在驻留岛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客观上造成张某撞上驻留岛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过错大小酌定该公司对张某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作者:晁研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