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拮据妄想不义之财,先是到租车公司租车再转手倒卖,如意算盘虽精却难逃法网恢恢。近日,霍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租车倒卖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崔某在霍邱县城关镇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6月23日,余某在该公司签约租用了一辆白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约定租金每天200元。汽车租走后一直未归还,并且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崔某两次找余某要车,余某均关闭电话,拒不还车。崔某通过汽车GPS发现轿车在杭州市余杭区魏某手中,原来余某已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魏某。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69225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调解,余某补偿崔某租车余款及找车花销共68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余某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并补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兵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