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穆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路基改造工程,中途决定退伙,并按工程量结算了工程款,未料款未到手,不幸死于车祸,其继承人向合伙人杨某索款时总是遭拒,双方发生诉争。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支持了原告张某母子三人的诉请。
原告张某等诉称:丈夫穆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原告母子三人。穆某生前与被告杨某合伙承包了路基改造工程,并进行了前期施工,后被告杨某与其夫商议将工程转交给杨某一人续建,双方对前期工程量进行折算,杨某向穆某出具欠条一份,欠穆某18000元。现该工程早已完工,被告杨某已取得工程款,但总是不予给付,要求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母子欠款18000元。
法院认为,杨某与穆某散伙后出具欠条欠穆某应得工程款18000元,事实清楚。杨某在取得工程款后,理应及时将所欠穆某的工程款给付穆某亲属。三原告系穆某的继承人,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穆某一、穆某二、张某18000元。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