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40000元,约定每年至少还款10000元,这份借条24年才能还清,让债权人十分着急,起诉维权,能否获支持呢?近日。这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戴某的诉请遭驳回,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戴某不具备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条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被告秦某向原告戴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戴某借款240000元。同日,双方约定:“秦某承诺从2015年1月份后每年度偿还出借人戴某最低不少于壹万元,直到还清为止。出借人承诺平时对借款人秦某不施加任何还款要求。但2014年年底原告戴某却起诉,要求被告秦某、徐某夫妻立即偿还借款24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原告戴世安不具备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戴某对被告秦某、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详细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度,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欺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一年至少还款10000元,且2015年才开始,被告并未违约行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资信出现问题等情况,所以也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来起诉,原、被告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起诉被告条件不成就,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其未到约定期限就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