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舒城县法院对一起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齐某驾驶搅拌车,从正在建设中的舒城县某公司施工现场向外行驶时,因疏于观察,将其搅拌车左前侧车轮旁的被害人曾某碰倒并碾轧,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积极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额外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补偿金,并取得了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芳 耿传兰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