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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法官依法“计算”各获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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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周翁丧偶继弦,转眼十六年,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周翁子女认为该房产系母亲吴某在世时与父亲共买,系父亲的婚前财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这起继承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官依法“计算”,原告刘阿姨享有50%的房屋产权,剩下50%由周翁的子女、孙子与原告刘阿姨依法继承。
原告刘阿姨诉称:90年代中期,因配偶去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病相怜”的周翁,相同的境遇让两人一见如故,再次领证结婚。周翁与前妻吴某生育四子女,长子先周翁去世,并留下二子。2002年,原告与周翁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居住至今。2012年,周翁因病去世。原告现无职业,无任何经济收入,周翁的去世,让其在精神上饱受打击,在经济上也失去了生活的来源。赖以居住的房产,因与周翁的子女等协商未果,于2014年年底无奈起诉维权。法庭上,刘阿姨认为:现居住的房产有一半是属于自己,另一半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周翁的子女、孙子周某某等五被告认为,诉争房产属于父母的拆迁安置房,系婚前财产,原告刘阿姨只对其中一小部分享有法定继承权。父亲生病期间,全是儿子、孙子进行陪护,原告很少照顾,未尽到妻子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刘阿姨与周翁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周翁去世,原告对周翁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原告与周翁结婚登记于1996年,而诉争房产产权取得在2002年,即该房屋为原告与周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购得,其产权应为原告与周翁共同所有。被告周某某等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结婚前财产,其理由不能成立,诉争房产所有权50%属原告所有,另50%属周翁遗产,由原告及周翁子女依法继承,周翁长子周某先于其父去世,其份额由其子周某一、周某二代位继承,原告依法应享有周翁遗产20%的份额。原告诉请有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原告对诉争房产所有权享有60%的份额。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