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的青年陈某原本在家附近打零工,因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在辞去工作后便一直没有经济来源。迫于生活压力,陈某动起了歪脑筋,夜间多次尾随并抢劫单身女性财物。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沿合安路行驶至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街道时,发现徐某独自驾驶电动车,便尾随至舒城县某公交站牌处,驾车撞击徐某的电动车,致其倒地,并劫走徐某携带的挎包,将包内的苹果平板电脑、1500元现金据为己有,后将苹果电脑销售得款1500元。11月20日19时许,陈某故伎重演,尾随独自驾驶电动车的张某至经济开发区新民村境内,驾车撞击张某的电动车,致其倒地,后拖拽、拳击张某致其轻微伤,并劫走张某携带的挎包,将包内一部三星S4手机、一只黄金手镯、500元现金及银行卡动态密码器等物品据为己有,后将三星手机销售得款1500元,将黄金手镯销售得款9200元。11月30日22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韦某独自驾驶电动车,便尾随其后进入经济开发区龙潭路,驾车撞击韦某的电动车,致其倒地,后殴打韦某致其轻微伤,并劫走韦某携带的挎包,将包内现金2300元据为己有。12月8日18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舒城县桃溪镇公路行驶,发现孙某独自一人,便驾车从后面将孙某蹬倒,劫走孙某携带的挎包,将包内的小米2S手机、15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据为己有,后将小米手机销售得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作者:薛明玉 赵婷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