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陆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寿县某街道农用地上建猪舍、仓库、办公室和修水泥、石渣路面等设施,造成大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和污染。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要求其拆除恢复种植而其拒不改正。经勘测,陆某占用基本农田5284平方米,即7.92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养猪场,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被毁坏,陆其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陆某的自首情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
(作者:王欢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