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站站长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打起了“小树苗”的主意,承包荒山种树苗,用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林业资金,最终栽了一个大跟头。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1年,王某某分别与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林业局工作人员等商定,合伙承包舒城县多处的集体荒山,成立林场;并多次以造林为名向国家申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进行私分等,共占有国家林业专项资金等公共财物计57万余元,王某某个人得款12万余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又利用职权,收取他人电脑、购物卡等共计受贿2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或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以造林为名,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林业专项资金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某虽在侦查阶段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未予以供认,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王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所得赃款系平均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一审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余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了上诉。(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方芳 耿传兰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