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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身患疾病 离婚时对方需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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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法院马店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判令被告赵某给付原告刘某经济帮助费5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不幸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需长期治疗,生活中两人遂出现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因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10万元。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付经济帮助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鉴于原告身患疾病,病情经司法鉴定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确存在生活困难情形,原告要求经济帮助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经济状况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李永茂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