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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改口钱” 解除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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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男女结婚时,按照风俗习惯,双方家长都要给付“改口钱”,以示双方亲事确立。近日,霍邱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改口钱”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均为该县范桥镇人,又居住在同一村民组。俩人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份,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订亲仪式,张某给了陈某彩礼200001元及订婚戒指(价值7400元)等。在众多亲朋好友面前,男方父母听到陈某喊其爸妈后,忙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红包作为“改口钱”交给准儿媳,女方父母也同样拿出2000元“改口钱”红包交给准女婿张某。不料同年6月,张某、陈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不愿继续交往。之后,男女双方家长进行结算,对其他事项的处理均没有异议,仅对男方给予的10000元“改口钱”发生了争执。于是张某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月,霍邱县法院对此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以后,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张某“改口钱”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陈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改口钱”属于彩礼中的一部分,应予返还。

(作者:周明俊 蔡双亿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