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历来为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国家与社会齐抓共管的形势下,家住金寨县的温某依然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最终酿制悲剧而获刑。
2014年夏季某日傍晚时分,温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叶某在县道上行驶。因醉酒反应不及,与迎面驶来的拖拉机相撞,致温某受伤,叶某死亡。经鉴定,温某为饮酒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温某能够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者:曾凡潮 汪超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