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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约定管辖提异议 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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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行使权利要合法有据,不能恣意而为,否则即使将官司打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第三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经过市法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郝某因与汪某、王某、安徽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将汪某等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时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第三人时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六安市霍邱县,应属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六安市霍邱县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第三人时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三人时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郝成堂与被告汪某、王某、安徽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商定在甲方(郝某)所在地法院”。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合同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合法有效选择,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选择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第三人时某提出应由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六安市霍邱县)法院管辖,是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时某已经作为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则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综上,该案应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戴红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