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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心切盗古墓 “淘宝”不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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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黄某某、洪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等4人为谋取不义之财,盯上了古墓文物,伙同李某某、邱某某等5人盗掘位于六安市三十铺镇双墩村的六安汉代王陵区墓葬。结果“淘宝”未成,却被金安区法院判了重刑。
9名被告人中8名是江西省九江市人,另外1名是内蒙古人。2013年,家住九江市的黄某某、洪某某、熊某某等3人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六安汉代古墓王陵区相关信息,遂萌发了盗卖文物发财的念头。国庆期间,3人先后2次来到双墩汉墓“高大墩”陵踩点。返回九江后,又联系另一出资人郭某某参与,找来了负责古墓探测的李某某以及其他3名同伙,并通过网络联系到家住内蒙的邱某某负责爆破,同时购买水泵、电锯、电线、洛阳铲等盗墓工具。10月29日,配置好炸药后,9人分乘2辆车从江西九江赶往六安。当晚,黄某等4人来到“高大墩”陵北陵,实施探测行为后返回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金安区法院认为,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黄某某等9人盗掘的“高大墩”陵系六安汉代王陵区中的一处王陵墓地,六安汉代王陵区系国务院核定并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十二五”期间重要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150处重要大遗址之一,所以黄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虽然未盗得文物,但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故本案中的9名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既遂,因尚未正式实施盗掘行为即被抓获,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故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洪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某、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周某某、熊某甲、熊某乙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罗继红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