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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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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孙某某,系霍邱县岔路镇居民,是李某(化名)的侄子。李某于1985年迁居香港,1994年李某回乡探亲时全权委托孙某某在家乡为其购地建房,并支付了27500元的购地建房款。孙某某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购地建门面房两间、后小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李某许可由孙某某一家居住。孙某某于1999年6月18日签署一份确认书,确认该房屋产权属李某。后双方为该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霍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将房屋归还原告李某。孙某某不服,起诉至市法院,经审理市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但孙某某不仅拒不履行归还房屋义务,并于2014年初将该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4年11月24日,霍邱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霍邱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认识到自己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他人的房屋拆除并在原址上重新建房,致使执行标的物灭失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了犯罪,后悔晚矣。

(作者:蔡双亿 编辑:郭国)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