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家人,因一方装修将窗户改成门,损毁了露台上安装的铁艺栏杆,而纠纷不断。原告赵某认为被告钱某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侵犯了原告对露台地实际使用权,从而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某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相邻权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赵某认为,原告先后两次帮被告恢复原状,被告皆不听劝阻;被告在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然坚持开门,侵占原告的露台,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钱某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露台系其所有,其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被告将窗改门是方便自家使用,该门没有阻碍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及对原告有其他任何影响,不存在侵权及妨碍,故无须恢复原状。该露台系共用部位,原告无权多占、独占。被告作为楼房业主有权共同管理、共同使用。被告在购买该房时多交20000多元,其目的是看中该露台的使用价值,被告对原告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被告钱某购得舒城某高层楼房,并相邻居住。在被告房屋东面外墙有一扇面对露台的窗户。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形下,将该面对露台的窗户改成门,使得所使用房屋与露台相通,并将露台上安装的铁艺栏杆割除。
法院认为,原告系舒城某高层某室的所有权人,其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中并不包含露台,被告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该露台的所有权人,其所辩多交20000元购买该露台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对该露台均无所有权。因该高层建筑在第五层设计有露台,且设计中将原告所有的房屋阳台与露台相通,因此原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该露台拥有合理使用权。被告所购房屋虽与露台相邻,但房屋设计不与露台相通,因此被告无权使用该露台。且就房屋安全来说,城市高层房屋在个人购买产权后,仍然具有其公共与社会性质的特殊属性,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未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其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被告为使用室外露台,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窗户改门、损毁露台上的栏杆,侵犯原告对露台的合理使用权及公共利益,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舒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钱某将舒城某高层房屋东墙及室外露台损毁的铁艺栏杆恢复原状。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