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金安区法院审理的君宁机械厂诉金安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入选。
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开设加工厂从事金属加工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废水等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日常生活、学习,造成居民多次上访。金安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元。该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金安区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金安法院审理认为,该厂租用民宅安装机器设备从事机械加工生产,事先未履行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程序,生产过程中用来润滑和降温的乳化液是危险废物,并有噪音、废水、固体废物产生,而该厂未做处理,也没有相关环保设施。该厂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君宁机械厂的诉讼请求。后该厂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罗继红 编辑:郭国)